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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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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教育中心新闻

 

继续教育中心  The  Center  of  Continuing  Education

关于推进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建设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全面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增强学生就业竞争能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建设的若干意见》和四川省教育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要求,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职业资格证书是按照法定的职业标准、统一考核内容和鉴定范围,并由政府或政府授权的认证机构组织实施培训和考考核,对已通过考核的受训者颁发的技能证明。
  第三条 按照国家对从业人员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规定,我院所有学生在校期间,必须选学一项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课程,参加培训和考核。毕业前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获得毕业证书的同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简称“双证书制”)。
  第四条 职业资格证书课程授课时间安排在晚上或周末,严格按照教学大纲和考核内容进行培训和考试考核,课程安排、培训师资以及培训的学生日常管理由继续教育中心负责。
  第五条 为了顺利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各部门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要加大宣传力度,积极鼓励组织本系部学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为我院毕业生今后顺利就业创造有利条件。
  第六条 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建设的实施办法,纳入学院学生就业指导课程讲座范畴。
  第七条 学院各系(部)在新生入学、年级会议、日常班会等组织活动中以及任课教师在课堂上适当宣讲“双证书”制度。
  第八条 根据《四川天一学院学分制实施与管理办法》,拟将职业资格证书培训课程定为学院公共必修课程,学生在校期间通过职业资格证书课程的培训和考核,取得相应的学分。
  第九条 根据《四川天一学院学生学年综合测评条例》,对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学生,学年综合测评可适当加分,并可优先推荐实习和就业。
  第十条 继续教育中心每学期在开学两周内,通过书面形式公布本期开设的培训项目,并接受咨询,学生可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名,逾期不予补报。
  第十一条 根据开设职业资格证书课程培训和考核成本,学院将按照相关规定收取一定的培训、考核、鉴定、认证费用。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我院过去制定的相关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由学院继续教育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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