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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教育中心  The  Center  of  Continuing  Education

物业管理培训

   “物业”一词译自英语property或estate,由香港传入沿海、内地,其含义是指以土地及土地上的建筑物形式存在的不动产。“物业”一词在国外,特别是在东南亚地区是作为 房地产的别称或同义词而使用的。
  物业是单元性的房地产。物业既可指单元性的地产,也可指单元性的建筑物。物业有大 小之别,它可以根据区域空间作相对分割,整个住宅小区中的某住宅单位可作为一物业,办公楼宇、商业大厦、酒店、厂房仓库也可被称为物业。

  关于物业的内涵,国内各类著述的提法至少有几十种,概言之,主要包括以下要素:
(1)已建成并具有使用功能的各类供居住和非居住的屋宇;
(2)与这些屋宇相配套的设备和市政、公用设施;
(3)屋宇的建筑(包括内部的多项设施)和相邻的场地、庭院、停车场、小区内非主干交 通道路。
  由此观之:单体的建筑物、一座孤零零的不具备任何设施的楼宇,不能称之为完整意义 上的物业。物业应是房产和地产的统一。这里的地产,系指与该房业配套的地业。
  我院是四川省最早开设物业管理专业的学校,且物业管理专业作为四川省高职高的“示范性专业”,我院拥有一流的教学师资和丰富的教学经验。
  不管你是否了解物业管理,只要你打算和愿意从事这项工作,我们将会系统地为你培训,让你在短时间内能学以致用。
  
我院继续教育中心长期开设物业管理培训,培训部门经理和企业经理,该证书是建设厅颁发,全国通用。
  培训内容,部门经理:《物业管理理论与实务》《物业管理法规》《房屋构造识图》;企业经理:《物业管理理论与实务》《物业管理法规》《房屋构造识图》;《房屋开发与经营》。

全国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岗位证书管理办法(1998年12月2日建设部发布)

  第一条 全国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岗位证书(以下简称“证书”)是全国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参加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和上岗资格证书,限持证者任职期间使用。
  第二条 证书由建设部人事教育司统一印制,加盖建设部人事教育司证书专用章和住宅与房地产业司公章。证书在全国范围内通用。
  第三条 证书由建设部人事教育司会同住宅与房地产业司统一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各计划单列市建委(房管局)教育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主管部门具体管理。
  第四条 物业管理企业经理证书由具有物业管理企业经理培训资格的培训机构直接向建设部人事教育司、住宅与房地产业司申领。
  物业管理企业部门经理、管理员证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各计划单列市建委(房管局)统一到建设部人事教育司领取,各培训机构向各地建委(建设厅)教育主管部门和房地产主管部门申领。
  申领证书时需提交以下材料:1.教学计划;2.培训总结;3.培训登记;4.学员岗位职务聘任证书复印件。
  第五条 证书实行统一编号制度,编号共10位数。
  经建设部统一认定的具有物业管理企业经理培训资格的培训机构负责物业管理企业经理证书的具体发放和统一编号工作,编号前四位为培训机构代码(另行规定),编号后六位从“000001”开始顺次编号。
  各地建设教育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企业部门经理、管理员证书的发放和统一编号工作。编号前四位为“0+省、直辖市、自治区、计划单列市国家标准代码”,编号后六位从“000001”开始顺次编号。
  第六条 证书实行动态管理、复检验证制度。复检验证工作按照属地原则由各地房地产管理部门会同建设教育主管部门具体管理,每三年进行一次。证书复检时必须查验持证者工作完成情况和接受继续教育情况,具体方法由各地根据情况自行制定、实施。
  第七条 持证者必须接受规定的继续教育,由培训机构负责做好继续教育记录。
  第八条 证书不得涂改、买卖、伪造。
  第九条 本办法自1999年1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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